最高法發(fā)布2011年知識產權保護十大典型案例 |
發(fā)表時間:2012-4-24 |
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在江蘇省蘇州市國家高新技術產業(yè)開發(fā)區(qū)舉行新聞發(fā)布會,公布了包括淘寶網商標侵權糾紛案、拉菲商標糾紛案、百度MP3搜索著作權糾紛案在內的全國法院2011年知識產權保護十大典型案例。 據介紹,今天公布的十大案件和五十個典型案例,是從各高級人民法院報送的140余個案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庭2011年審結的400余個案件中篩選出來的,其中包括知識產權民事案件七件,行政案件兩件和刑事案件一件。這些案件都具有較強的典型意義及較大的社會影響。 一、知識產權民事案件(7件) 1、淘寶網商標侵權糾紛案 衣念(上海)時裝貿易有限公司與浙江淘寶網絡有限公司、杜國發(fā)侵害商標權糾紛上訴案【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11)滬一中民五(知)終字第40號民事判決書】 【案情摘要】衣念(上海)時裝貿易有限公司(簡稱 衣念公司)是“ ”注冊商標和“ ”注冊商標的權利人,兩商標注冊使用的商品為服裝。杜國發(fā)在淘寶網上銷售的服裝上卡通小熊的圖案與衣念公司的注冊商標高度近似。衣念公司認為杜國發(fā)的上述行為侵犯了其注冊商標專用權,曾于2009年9月開始,7次發(fā)函給浙江淘寶網絡有限公司(簡稱淘寶公司),要求其刪除杜國發(fā)發(fā)布的侵權商品信息。淘寶公司對衣念公司舉報的侵權信息予以刪除,但未采取其他制止侵權行為的措施。衣念公司認為淘寶公司故意為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提供便利條件,縱容、幫助杜國發(fā)實施侵權行為。故請求法院判令:杜國發(fā)、淘寶公司共同賠償衣念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84900元,并登報道歉。一審法院判決杜國發(fā)、淘寶公司共同賠償衣念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共計10000元。二審法院認為,淘寶公司知道杜國發(fā)利用其網絡服務實施商標侵權行為,但僅是被動地根據權利人通知采取沒有任何成效的刪除鏈接之措施,未采取必要的能夠防止侵權行為發(fā)生的措施,從而放任、縱容侵權行為的發(fā)生,其主觀上具有過錯,客觀上幫助了杜國發(fā)實施侵權行為,構成共同侵權,應當與杜國發(fā)承擔連帶責任。判決駁回上訴,維持一審判決。 【典型意義】 在網絡用戶利用網絡交易平臺銷售侵犯商標權的商品時,如何確定平臺提供者的責任是知識產權領域較新穎,同時也是爭議較大的問題。在本案中確定了網絡交易平臺服務提供者承擔幫助侵權責任的過錯判斷標準,即網絡服務提供者對于網絡用戶的侵權行為一般不具有預見和避免的能力,并不因為網絡用戶的侵權行為而當然需承擔侵權賠償責任,但如果網絡服務提供者明知或者應知網絡用戶利用其所提供的網絡服務實施侵權行為,而仍然為侵權行為人提供網絡服務或者沒有采取適當的避免侵權行為發(fā)生的措施,則應當與網絡用戶承擔共同侵權責任。 2、“拉菲”商標糾紛案 尚杜•拉菲特羅茲施德民用公司與深圳市金鴻德貿易有限公司、湖南生物醫(yī)藥集團健康產業(yè)發(fā)展有限公司侵害商標權、不正當競爭糾紛上訴案【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2011)湘高法民三終字第55號民事判決書】 【案情摘要】尚杜•拉菲特羅茲施德民用公司(簡稱尚杜公司)系第1122916號“LAFITE” 核定使用商品為第33類“含酒精飲料(啤酒除外)”、第G764270號“ ”核定使用商品為第33類“以原產地取名的酒”兩商標的注冊人。深圳市金鴻德貿易有限公司(簡稱金鴻德公司)在其葡萄酒產品、網站和宣傳手冊中使用“Lafite Family”、“拉菲世族”及“ ”標識,對其歷史淵源的介紹與尚杜公司歷史部分相同。湖南生物醫(yī)藥集團健康產業(yè)發(fā)展有限公司(簡稱生物醫(yī)藥公司)銷售了被控侵權產品。尚杜公司提起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訴訟。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法院認為, 金鴻德公司和生物醫(yī)藥公司構成侵犯商標專用權及不正當競爭,判決金鴻德公司停止在葡萄酒產品、網站及宣傳資料中使用“LAFITE FAMILY”及“ ”標識、“拉菲世族”文字、停止虛假宣傳、注銷“l(fā)afitefamily.com”域名并賠償損失30萬元,在《中國工商報》上刊登消除影響聲明;生物醫(yī)藥公司立即停止銷售侵權產品及使用宣傳資料。金鴻德公司不服,提起上訴。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認為,被控侵權產品上使用的“LAFITE FAMILY”文字,“ ”標志、域名“l(fā)afitefamily.com”侵犯了尚杜公司的注冊商標專用權!袄啤睉J定為LAFITE葡萄酒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稱,金鴻德公司在其葡萄酒商品上突出使用“拉菲世族”文字構成對尚杜公司的不正當競爭,同時其虛假宣傳行為也構成不正當競爭,判決維持了一審判決。 【典型意義】仿冒問題是廣為社會關注的問題,本案體現了法院對于遏制仿冒行為的努力和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的力度。法國尚杜公司所生產的LAFITE葡萄酒在國際上享有盛譽,其在我國銷售時使用“拉菲”標識進行識別,但“拉菲”并非其注冊商標。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認為,尚杜公司生產的LAFITE葡萄酒在我國葡萄酒市場已具有較高的知名度,應認定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所指的知名商品,“拉菲”系LAFITE葡萄酒知名商品唯一對應的中文名稱,具有區(qū)別商品來源的顯著性,根據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的相關規(guī)定,應認定其為LAFITE葡萄酒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稱,從而對該“拉菲”中文標識予以保護,有效地制止了“搭車”、“傍名牌”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本案中明確了對于外國商品的特有名稱的保護,應以在中國境內為相關公眾所知悉為必要,其知名度通常系由在中國境內生產、銷售或者從事其他經營活動而產生,但該商品在國外已知名的事實可以作為認定其在中國境內知名度的參考因素。 3、“大運”與“江淮”汽車商標糾紛案 廣州市紅太陽機動車配件有限公司與安徽江淮汽車集團有限公司、安徽江淮汽車股份有限公司確認不侵害商標權糾紛申請再審案【最高人民法院(2011)民申字第223號民事裁定書】 【案情摘要】安徽江淮汽車集團有限公司(簡稱江淮集團)、安徽江淮汽車股份有限公司(簡稱江淮股份)從2005年以來在其生產的汽車上使用 標識,并進行大量持續(xù)不斷的宣傳,具有一定知名度。該標識于2005年申請注冊,但沒有被核準,為未注冊商標。廣州紅太陽機動車配件有限公司(簡稱紅太陽公司)于2007年被核準注冊 和 商標,核定使用在第12類汽車上。2010年紅太陽公司及相關企業(yè)開始在媒體上大規(guī)模宣傳該注冊商標。2010年3月26日,紅太陽公司向江淮股份發(fā)出《律師函》,敦促其尊重紅太陽公司的知識產權,不得侵犯其注冊商標專用權。江淮集團收到律師函后于2010年4月15日向一審法院提起確認不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訴訟。一審法院以雙方商標不構成近似為由判決江淮集團與江淮股份不侵犯紅太陽公司的注冊商標專用權。紅太陽公司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維持了一審判決。紅太陽公司不服該判決,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因涉及多起關聯民事、行政糾紛案件及行政爭議,最高人民法院三次組織雙方當事人進行和解工作,并專赴山西太原與當地政府和法院協調當事人進行調解工作,經過長達半年多的堅持不懈的努力,雙方當事人終于達成一攬子和解協議,各自撤回了在最高人民法院的兩個再審申請、在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的訴訟以及在商標局和商標評審委員會的多起爭議,而且還就后續(xù)的商標注冊和使用進行了約定。至此,雙方多年的多起訴訟以及爭議圓滿解決。 【典型意義】本案體現了人民法院對“案結事了”目標的追求以及努力。本案主要涉及商標近似等問題的判斷,案情本身并不復雜,但因涉及兩個大型汽車企業(yè),雙方之間有多起關聯案件,既有民事糾紛,也有行政糾紛,社會影響力較大,對本案判決結案并不能徹底化解當事人之間的紛爭,而雙方達成和解協議有利于各自企業(yè)的發(fā)展和合作;谶@種認識,最高人民法院在充分釋明的基礎上,促成雙方當事人達成和解協議,各自撤回了多起訴訟。本案的審查處理說明對于此類雙方之間有多起關聯訴訟和爭議、具有較大社會影響力的案件,要堅持司法為民理念,正確運用“調解優(yōu)先、判調結合”的辦案原則,妥善處理糾紛,力爭徹底化解當事人之間的矛盾,實現社會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統一。 4、空調器“舒睡模式”專利侵權糾紛案 珠海格力電器股份有限公司與廣東美的制冷設備有限公司、珠海市泰鋒電業(yè)有限公司侵害發(fā)明專利權糾紛上訴案【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2011)粵高法民三終字第326號民事判決書】 【案情摘要】 珠海格力電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格力公司)以廣東美的制冷設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美的公司)制造、珠海市泰鋒電業(yè)有限公司銷售的“美的分體式空調器”侵犯其“控制空調器按照自定義曲線運行的方法”發(fā)明專利權為由,向廣東省珠海市中級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判令兩被告停止侵權行為、賠償損失以及因調查、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費用。一審法院認為,包括型號為KFR-26GW/DY-V2(E2)空調器在內的四種型號的空調器產品,在“舒睡模式3”運行方式下的技術方案落入涉案發(fā)明專利權的保護范圍。關于賠償數額,美的公司僅提供了型號為KFR-26GW/DY-V2(E2)空調器產品的相關數據,可以確定該型號空調器產品的利潤為477,000 元。美的公司在一審法院釋明相關法律后果的情況下,仍拒不提供其生產銷售其它型號空調器的相關數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guī)定》第七十五條的規(guī)定,推定美的公司生產的其余三款空調器產品的利潤均不少于477000 元。美的公司獲得的利益明顯超過法定賠償最高限額,一審法院綜合全案的證據情況,綜合確定美的公司賠償格力公司經濟損失2000000 元。一審判決后,美的公司提起上訴。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認為,涉案專利將參數存儲在非易失性的記憶芯片中,被訴侵權“舒睡模式3”是將參數存儲在易失性的控制芯片的RAM 中,二者不相同。但通常情況下,空調遙控器在使用中一般不會取下電池,也就是說在實際使用中二者的效果基本相同。而且對與同領域的普通技術人員來講,以控制芯片的RAM 代替記憶芯片,無需經過創(chuàng)造性勞動就能夠聯想到。因此,二者屬于等同的技術特征,被訴侵權技術方案落入專利權的保護范圍,構成侵權。其次,KFR-26GW/DY-V2(E2)型空調器所附安裝說明書明確記載了“舒睡模式3”的功能,并載明該說明書適用于其余三款空調器產品,由此推知該三款空調器亦具有“舒睡模式3”;本案四款被訴侵權產品屬于同一系列,僅功率不同而功能相同,符合產業(yè)的慣例。在沒有相反證據的情況下,通過現有證據可以推知其余三款空調器也具有相同的“舒睡模式3”,落入涉案專利權的保護范圍,構成侵權。關于判賠標準和數額,對于難以證明侵權受損或侵權獲利的具體數額,但有證據證明前述數額明顯超過法定賠償最高限額的,應當綜合全案的證據情況,在法定最高限額以上合理確定賠償額。一審法院綜合考慮到了涉案專利的類型、市場價值、侵權主觀過錯程度、侵權情節(jié)、參考利潤、維權成本等因素,判賠數額于法有據且合理適當,予以維持。遂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本案雙方當事人均為國內知名家電企業(yè),案情疑難復雜,社會影響大。二審法院正確適用相關法律及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合理適用舉證責任規(guī)則以及事實推定規(guī)則,在準確認定案件事實的基礎上,就等同技術特征的認定、侵權賠償數額的確定、侵權賠償數額與法定賠償最高限額的關系等疑難法律問題進行了深入的分析,說理充分、透徹,對同類案件的審理具有較強的借鑒意義。 5、百度MP3搜索著作權糾紛案 環(huán)球唱片有限公司、華納唱片有限公司、索尼音樂娛樂香港有限公司與北京百度網訊科技有限公司侵害錄音制作者權糾紛上訴案【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2010)高民終字第1694號、1700號、1699號民事調解書】 【案情摘要】環(huán)球唱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環(huán)球公司)、華納唱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納公司)、索尼音樂娛樂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索尼公司)發(fā)現其享有錄音制作者權的128首歌曲在北京百度網訊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百度公司)的百度網站MP3欄目中通過搜索框、榜單等模式,提供了鏈接以及相應的在線試聽和下載服務。環(huán)球公司、華納公司、索尼公司認為百度公司的上述行為侵犯了其對上述歌曲錄音制品享有的信息網絡傳播權,請求法院判決賠償其經濟損失和合理費用共計6350萬元。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一審認為,百度公司是根據網絡用戶的指令進行搜索、建立臨時鏈接,基于這種服務的技術、自動和被動等性質,即使百度公司施予與其能力相當的注意,也難以知道其所提供服務涉及到的信息是否侵權。因此,百度公司設置搜索框供網絡用戶輸入關鍵詞搜索歌曲的行為以及設置榜單等模式,均不能證明其明知或者應知所鏈接的錄音制品侵權,故不構成對三大唱片公司信息網絡傳播權的侵犯,判決駁回三大唱片公司的訴訟請求。三大唱片公司不服,提起了上訴。二審審理中,合議庭在兩次公開開庭審理、準確查明案情的基礎上,在中國互聯網協會調解中心的協助下,經過多次調解,最終使雙方在達成根本版權許可協議的基礎上,就涉案糾紛達成和解協議。該和解協議確認雙方共同致力于互聯網音樂作品的運營模式創(chuàng)新以及互聯網音樂作品著作權保護模式創(chuàng)新,就此展開全面合作,并就全面合作的具體方式及內容簽訂了合作協議和反盜版協議。百度公司與三大唱片公司另達成協議,百度公司支付版稅,三大唱片公司將授權百度公司上傳其全部完整歌曲目錄及即將推出的新歌曲目錄;網絡用戶可以直接從百度網站免費在線播放及下載相關歌曲。至此,百度公司與三大唱片公司多年的版權紛爭得以徹底化解,億萬網民可以在百度網站獲得更多正版歌曲。 【典型意義】隨著網絡技術和網絡產業(yè)的飛速發(fā)展,在線試聽和下載音樂作品已經成為人們欣賞音樂作品的主要途徑。但互聯網上還存在不少未經權利人許可傳播作品的現象。本案的成功調解,不僅使糾紛得以妥善處理,而且使權利人和作品的使用者達成長期合作,有效遏制了“網絡盜版”的傳播,從根本上維護了權利人的合法權益,激發(fā)了他們進行創(chuàng)作的積極性,同時又使網民得以欣賞到正版音樂作品,切實實現了權利人與社會公眾利益的平衡,促進了文化產業(yè)和互聯網產業(yè)商業(yè)模式的創(chuàng)新。 6、“3Q”之爭引發(fā)的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騰訊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騰訊計算機系統有限公司與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三際無限網絡科技有限公司、奇智軟件(北京)有限公司不正當競爭糾紛上訴案【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2011)二中民終字第12237號民事判決書】 【案情摘要】QQ軟件系一款在我國信息網絡上被普遍使用的即時通訊軟件,具有較大數量的用戶群體。騰訊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騰訊科技公司)為QQ軟件的著作權人,2010年其將QQ軟件的運營和專有使用權許可給深圳市騰訊計算機系統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騰訊計算機公司)。涉案軟件“360隱私保護器”由奇智軟件(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奇智公司)開發(fā),通過“360網”發(fā)行。“360網”由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奇虎公司)提供信息服務業(yè)務,但主辦單位登記為北京三際無限網絡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三際公司)!360隱私保護器”只針對QQ軟件進行監(jiān)測和評價,“360網”在其360安全中心、360論壇等網頁發(fā)布有題目為《360安全衛(wèi)士發(fā)布隱私保護器 專門曝光“窺私”軟件》、《360隱私保護器發(fā)新版 增加監(jiān)測MSN、騰訊TM、阿里旺旺功能》、《QQ窺探用戶隱私由來已久》等文章。騰訊科技公司和騰訊計算機公司認為三被告捏造事實,損害其商業(yè)聲譽,構成商業(yè)詆毀,故以不正當競爭為由向北京市朝陽區(qū)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北京市朝陽區(qū)人民法院一審認為,騰訊科技公司、騰訊計算機公司與奇智公司、奇虎公司、三際公司在網絡服務、用戶市場、廣告市場等網絡整體服務市場中具有競爭利益,存在競爭關系!360隱私保護器”對QQ2010軟件的運行進行監(jiān)測,這種監(jiān)測本身法律雖無禁止,但應當遵循誠實信用的商業(yè)準則,對監(jiān)測結果進行公正、客觀地表述和評價!360隱私保護器”對相關監(jiān)測結果的描述缺乏客觀公正性,“360網”上發(fā)布的相關文章存在不實的描述和評價,上述行為足以誤導用戶產生不合理的聯想,對QQ軟件的商品聲譽和商業(yè)信譽帶來一定程度的貶損。據此,北京市朝陽區(qū)人民法院一審判決奇智公司、奇虎公司、三際公司停止侵權、消除影響、賠償經濟損失40萬元。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二審維持了一審判決。 【典型意義】本案的審理結果涉及數億網絡用戶的切身利益,社會反響巨大,被稱為“3Q”大戰(zhàn),充分體現了知識產權保護對社會發(fā)展和公眾生活的重要影響。本案主要涉及用戶業(yè)務不同的網絡運營商在競爭法意義上競爭關系的界定,以及在互聯網行業(yè)規(guī)則尚未成熟的情況下商業(yè)詆毀行為的認定。通過本案判決,人民法院對在互聯網環(huán)境下的不正當競爭行為進行了闡釋,從而對網絡環(huán)境下的行業(yè)競爭行為起到了規(guī)范、指引作用,對互聯網行業(yè)的健康有序發(fā)展產生了重要影響。 7、“開心網”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北京開心人信息技術有限公司與北京千橡互聯科技發(fā)展有限公司、北京千橡網景科技發(fā)展有限公司不正當競爭糾紛上訴案【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2011)高民終字第846號民事判決書】 【案情摘要】北京開心人信息技術有限公司(簡稱開心人公司)在第42類計算機出租、陪伴、婚姻介紹所等服務上擁有“開心”注冊商標,2008年3月開始經營一家提供社會性網絡服務的網站——“開心網”(kaixin001.com)。2008年10月16日,千橡互聯公司受讓取得“kaixin.com”域名。北京千橡互聯科技發(fā)展有限公司(簡稱千橡互聯公司)和北京千橡網景科技發(fā)展有限公司(簡稱千橡網景公司)也開辦了一家提供社會性網絡服務的網站——“開心網”(kaixin.com)。開心人公司認為其“開心網”(kaixin001.com)系知名網站,千橡互聯公司和千橡網景公司使用“開心”作為網站名稱、使用“kaixin.com”域名的行為侵犯了其注冊商標專用權,同時構成對其知名服務特有名稱“開心網”的仿冒,構成不正當競爭;在網站首頁使用蘋果笑臉與“開心網”文字組合標志,構成對“開心網”(kaixin001.com)網站首頁星形笑臉及“開心網”文字組合標志這一知名服務特有裝潢的仿冒,也構成不正當競爭。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千橡互聯公司、千橡網景公司不得在提供社會性網絡服務中使用與開心人公司知名服務的特有名稱“開心網”相同或近似的名稱,并賠償開心人公司40萬元。開心人公司不服,提起上訴。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二審認為,千橡互聯公司和千橡網景公司雖然在其經營的社交網站中使用了“開心網”標識和“kaixin.com”域名提供社會性網絡服務,但鑒于該服務類別與涉案“開心”文字注冊商標核準的服務類別不相同,亦不近似,并未侵犯開心人公司的注冊商標專用權。開心人公司通過“開心網”(kaixin001.com)提供的社會性網絡服務在2008年3月之后的較短期間即已構成知名服務,該網站名稱作為網絡用戶識別該服務的最重要途徑,構成該知名服務的特有名稱,受反不正當競爭法保護。千橡互聯公司在明知開心人公司通過“開心網”(kaixin001.com)提供的社會性網絡服務已構成知名服務的情況下,使用該知名服務的特有名稱“開心網”作為網站名稱,在相同行業(yè)和領域中向公眾提供社會性網絡服務,使網絡用戶對二者提供的服務產生混淆,構成不正當競爭。故判決維持了一審判決。 【典型意義】社交網站是新興的網絡商業(yè)模式,它在給互聯網用戶提供便利的同時,也引發(fā)了有關互聯網行業(yè)競爭秩序方面的種種問題。本案被譽為“社交網站競爭第一案”,受到廣大網絡經營者、網絡用戶和媒體的廣泛關注。在本案中,法院確定了具有一定知名度的社交網站構成知名服務,其網站名稱可以作為知名服務的特有名稱受到反不正當競爭法保護的原則。本案的處理結果規(guī)制了社交網站的競爭秩序,對網絡經營者具有一定的示范效應,起到了促進互聯網行業(yè)規(guī)范有序發(fā)展以及進行合法、正當競爭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二、知識產權行政案件(2件) 8、“卡斯特”商標三年不使用撤銷行政糾紛案 法國卡斯特兄弟股份有限公司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李道之商標撤銷復審行政糾紛申請再審案【最高人民法院(2010)知行字第55號行政裁定書】 【案情摘要】李道之為指定使用在第33類“果酒(含酒精)”等商品上的“卡斯特”商標(即涉案商標)的商標權人。2005年7月,法國卡斯特公司兄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法國卡斯特公司)以連續(xù)3年停止使用為由,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以下簡稱商標局)申請撤銷涉案商標。商標局以李道之未在法定期間內提交其使用涉案商標的證據材料為由,決定撤銷涉案商標。李道之不服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并提交證據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和被許可人銷售卡斯特干紅葡萄酒的增值稅發(fā)票2張。商標評審委員會經審查認為,涉案商標的使用事實符合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三條及第三十九條第三款關于商標使用的規(guī)定,未構成商標法第四十四條所指的連續(xù)3年停止使用應予撤銷的情形。因此,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了撤銷商標局決定、涉案商標予以維持的第8357號決定。法國卡斯特公司不服,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起訴。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經過審理維持了商標評審委員會的復審決定。法國卡斯特公司不服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上訴,二審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法國卡斯特公司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主張李道之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認定其對涉案商標進行了真實的商業(yè)使用,而且其使用行為違法了葡萄酒進口、銷售等方面的法律規(guī)定,應予撤銷。在申請再審期間,李道之補充提交了30余張銷售發(fā)票和進口卡斯特干紅葡萄酒的相關材料。最高人民法院認為: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規(guī)定的立法目的在于激活商標資源,清理閑置商標,撤銷只是手段,而不是目的。因此只要在商業(yè)活動中公開、真實的使用了注冊商標,且注冊商標的使用行為本身沒有違反商標法律規(guī)定,則注冊商標權利人已經盡到法律規(guī)定的使用義務,不宜認定注冊商標違反該項規(guī)定。本案中,綜合李道之提交的證據可以認定在商業(yè)活動中對涉案商標進行公開、真實的使用。至于涉案商標有關的其他經營活動中是否違反進口、銷售等方面的法律規(guī)定,并非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所要規(guī)范和調整的問題。因此裁定駁回了法國卡斯特公司的再審申請。 【典型意義】李道之與法國卡斯特公司“卡斯特”商標之爭涉及重大的市場商業(yè)利益,雙方之間具有多項訴訟,本案涉及到商標權的存撤,是雙方爭議的基礎,同時又由于本案涉及“三年不使用撤銷”中的真實使用和合法使用等存在爭議的要件判斷,因此影響較大。最高人民法院在裁定中明確了“三年不使用撤銷”制度的立法目的在于激活商標資源,清理閑置商標,撤銷只是手段,而不是目的。只要在商業(yè)活動中公開、真實的使用了注冊商標,且注冊商標的使用行為本身沒有違反商標法律規(guī)定,就不應撤銷。針對合法使用問題,最高人民法院特別指出商標使用合法與否的評判規(guī)范僅限于商標法律規(guī)定,使用商標的經營活動是否違反其他方面的法律規(guī)定,并非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所要規(guī)范和調整的問題。 9、“抗β-內酰胺酶抗菌素復合物”發(fā)明專利無效案 北京雙鶴藥業(yè)股份有限公司與湖北威爾曼制藥有限公司、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復審委員會發(fā)明專利權無效行政糾紛申請再審案【最高人民法院(2011)行提字第8號行政判決書】 【案情摘要】 廣州威爾曼藥業(yè)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廣州威爾曼公司)是“抗β-內酰胺酶抗菌素復合物”發(fā)明專利(即本專利)的專利權人。針對本專利,北京雙鶴藥業(y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雙鶴公司)向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復審委員會(以下簡稱專利復審委員會)提出無效宣告請求。專利復審委員會作出第8113號無效宣告請求審查決定(以下簡稱第8113號決定),以本專利不具有創(chuàng)造性為由,宣告專利權全部無效。廣州威爾曼公司不服第8113號決定,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維持第8113號決定。廣州威爾曼公司不服一審判決,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二審過程中,涉案專利的專利權人由廣州威爾曼公司變更為湘北威爾曼公司。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二審認為,湘北威爾曼公司有關對比文件公開的聯合用藥與涉案專利中的復方制劑系完全不同的概念,二者具有本質區(qū)別,并非本領域技術人員顯而易見的上訴理由成立,予以支持。遂判決撤銷一審判決以及第8113號決定;判令專利復審委員會重新作出無效宣告請求審查決定。雙鶴公司不服二審判決,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提審本案。 最高人民法院再審認為:臨床聯合用藥與復方制劑雖屬于不同的技術領域,性質有所不同,但亦具有十分緊密的聯系。在臨床聯合用藥公開了足夠的技術信息的情況下,本領域技術人員能夠從中獲得相應的技術啟示。在對比文件公開了豐富、詳實的技術內容的基礎上,本領域技術人員已能獲得足夠的啟示并有足夠的動機,獲得涉案專利技術。其次,由于立法目的、規(guī)范對象以及具體標準均有實質性的區(qū)別,故對于涉及藥品的發(fā)明創(chuàng)造而言,在其符合專利法中規(guī)定的授權條件的情況下,即可授予專利權,無需另行考慮該藥品是否符合其他法律法規(guī)中有關藥品研制、生產的相關規(guī)定。再次,專利申請人未能在專利說明書中公開的技術方案、技術效果等,一般不得作為評價專利權是否符合法定授權確權標準的依據。湘北威爾曼公司雖主張其為了解決本專利的安全性、有效性、穩(wěn)定性,還進行了一系列試驗和研究,但由于相關技術內容并未記載于涉案專利說明書中,不能體現出本專利在安全性、有效性、穩(wěn)定性等方面對現有技術作出了創(chuàng)新性的改進與貢獻。因此,這些試驗和研究不能作為認定本專利創(chuàng)造性的依據。據此判決撤銷二審判決,維持專利復審委員會無效決定及一審判決。 【典型意義】 本案系我國醫(yī)藥領域內具有較大影響的一起專利行政糾紛案件,涉及該領域內的諸多典型法律問題,廣受業(yè)界關注。再審判決就復方制劑產品專利的創(chuàng)造性認定,權利要求解釋,專利法規(guī)定的授權標準與相關行政法律法規(guī)中有關藥品研制、生產的規(guī)定的相互關系,專利說明書的撰寫等法律問題,給出了重要的指導性意見。本案判決對于醫(yī)藥領域的專利申請、審查和保護均具有重要的指導意義。 三、知識產權刑事案件(1件) 10、非法復制發(fā)行計算機軟件侵犯著作權罪案 鞠文明、徐路路、華軼侵犯著作權罪上訴案(江蘇省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2011)錫知刑終字第1號刑事裁定書) 【案情摘要】被告人鞠文明在無錫市信捷科技電子有限公司工作期間,未經公司許可擅自下載了該公司的OP系列人機監(jiān)控軟件V3.0等軟件。后于2008年8月與被告人徐路路、華軼合謀后,共同出資成立無錫市云川工控技術有限公司,用其非法獲取的上述OP系列人機監(jiān)控軟件生產與信捷公司同類的文本顯示器以牟利。2008年12月至2010年10月間,鞠文明、徐路路、華軼先后生產并向多家單位和個人銷售了TD100型、TD307型等型號文本顯示器共計2045臺,銷售金額計人民幣448 465元。2010年10月21日,三被告人被抓獲。2010年11月下旬,鞠文明、徐路路在被公安機關取保候審后,伙同他人又以無錫市云川電氣技術有限公司的名義生產、銷售上述文本顯示器計114臺,銷售金額計人民幣25 200元。 一、二審法院均認為:通過對被控侵權軟件與權利人軟件的程序比對,并結合被告人擅自下載權利人軟件的事實,足以認定被告人鞠文明、徐路路、華軼以營利為目的,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fā)行其計算機軟件,情節(jié)特別嚴重,其行為已構成侵犯著作權罪。對于非法經營數額的計算方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明確了“非法經營數額”是指行為人在實施侵犯知識產權行為過程中,制造、儲存、運輸、銷售侵權產品的價值。已銷售的侵權產品的價值,按照實際銷售的價格計算。本案中,涉案文本顯示器的價值主要在于實現其產品功能的軟件程序,而非硬件部分,涉案軟件著作權價值為其主要價值構成,因此,以產品整體銷售價格作為非法經營數額的認定依據,具有合理性。鞠文明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徐路路、華軼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可減輕處罰。鞠文明、徐路路在取保候審期間仍繼續(xù)從事侵權文本顯示器的生產、銷售,主觀惡性較深,社會危害性較大。華軼如實供述罪行并自愿認罪,悔罪態(tài)度較好,可以從輕處罰。據此判決鞠文明、徐路路、華軼犯侵犯著作權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十二萬元、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八萬元、一年六個月緩刑兩年并處罰金五萬元,沒收違法所得及犯罪工具等。 【典型意義】本案為認定事實復雜、審理難度較大的侵犯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犯罪案件。本案判決通過對被控侵權軟件與權利人軟件的程序比對,并結合被告人擅自下載權利人軟件的事實,依法認定了被告人的犯罪行為,并以軟件價值為主的侵權產品整體銷售價格計算非法經營額,以此定罪量刑,加大了對此類較為隱蔽的知識產權犯罪行為的打擊和懲處,具有較好的審判指導意義,并取得了良好的社會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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